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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可以从哪些方面出发

2026-08-04深圳海关律师

 尹辰涵,深圳海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果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刑辩律师一般会先法院出具一份辩护词,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利益。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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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实是在2000年的夏天,而经本辩护人向李XX的邻居及李X荣调查了解,均证实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 米应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 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在2003年9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询问时,明确说:"李桂X、李X英通过贾XX 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实,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 X华又喊了张X英,根本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 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 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候,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样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 XX说的极其一致。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我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再看2003年9月 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上文就是对于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注重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你还想了解职务侵占罪其他方面的知识,如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等,你可以到我们进行深入了解。







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可以从哪些方面出发

  在我国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相信这只是少部分人的行为,在习近平主席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下,相信这样的行为会越来越少发生。但有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可以从哪些方面出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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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可以从哪些方面出发


  案情简介:


  林某在任日照市某区县农机站站长期间,因农机销售指标经常不能完成,影响了考核,也影响了下一年的计划指标,在单位领导安排下将其辖区内的农机销售指标,卖到了外地。后事发,被当地公诉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起诉到人民法院。指控的理由是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明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地域限制,仍多次将本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之便转让给日照市之外的农机购置用户,致使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用户冒领了农机购置补贴共计1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律师辩护策略: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律师的无罪辩护成功率非常底,律师往往不敢做无罪辩护,有关专家也建议辩护律师慎用无罪辩护。本案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多次回见被告人,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经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认为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可能性非常大,大胆的采用了无罪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将农机买到外地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并且是集体研究,领导指示的结果;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系为了单位利益,根据单位安排而实施上述行为,且农机购置补贴系由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发给农机购置用户,用户已将补贴用于了购置农机,本案证据不能真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启示:


  1、如有可能辩护律师要努力收集对被告人有力的证据。本案中,辩护人收集了五份书证,足以证实了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懒得去收集证据,辩护往往走了形式。


  2、在搜集证据时要以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为主。尽量的不要收集调取言辞证据,因为该类证据往往是不稳定的,特别是不要去触动公诉机关的证人,而尽量收集书证物证。本案中就是因为辩护人提供的大量书证,使得法院不得不采信辩护人的观点。


  上文就是对于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可以从哪些方面出发的相关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滥用职权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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