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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2026-08-04深圳海关律师

  尹辰涵,深圳海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金桥百信(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一、严重超期羁押是否有法律依据规定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变相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二、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

  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挽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提期限。


  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


  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


  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不服判决的,上抗和抗诉期限为十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可见,二审和一审之间还有一个抗诉、上诉期限和案卷、证据移送期限。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还要按规定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的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据此,上诉、抗诉期和案卷、证据移送期最长是十六天。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一个月零十六天。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期限不包括:


  1、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改变案件管辖的,重新计算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自行决定的审理期限。


  6、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


  三、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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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一、羁押期限已满但未终结应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已满,但未侦查终结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一般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人权保障与依法办案的需要,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第一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指下列案件:


  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3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再逃的共同犯罪案件;


  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个罪名的;


  3、案件定性争议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


  4、涉外案件或者需要境外取证的;


  5、与大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要案处理,大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具有第156条列举的4类案件情形。


  第二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三次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案件

  第15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送时间

  第278条规定,侦查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件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


  办理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程序

  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


  三、延长羁押期限需要哪些条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根据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根据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24条、126条和12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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